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0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行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路大桥旁,发现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别克小车驾驶室车窗没有关好。被告人谭某某顺势通过没关好的车窗将车门从车内打开,从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将盗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2019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行至长沙市开福区**建材城**栋服装门面前,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醉酒睡倒在台阶上。趁被害人周某某醉酒熟睡之际,被告人谭某某将其1台华为MATEE8银棕色手机,1块“SEIKO”金色手表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
3.2020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行至长沙市开福区**栋**家菜馆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湘******黑色哈弗小车车门没锁,遂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周围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赶来的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华为MATEE8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被盗手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王青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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