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多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市天心区**街菜市场东侧停车坪,盗得被害人罗某某1台**牌电动车;
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4118元。
2.2019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市天心区**路**街口盗得被害人龚某某的1台**牌电动车;
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2332元。
3.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市天心区**路**街口盗得被害人虢某某的1台**电动车。
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877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谭某某住处查获作案时所穿的白色、蓝色T恤各1件、蓝色牛仔裤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虢某某、龚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洁
代理检察员:郑玥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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