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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湖南宁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舞狮表演人员,住**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和尹某某、胡万三人受邀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胡某某家为其母亲庆寿表演舞狮。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二楼上厕所,见一房门关闭,估计里面有贵重财物,遂起意盗窃。谭某某在该家客厅拿了一把启子撬开窗户进入房内,在衣柜中盗窃红包100个,每个红包内装有100面值的人民币,共计盗得现金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某将所有红包放在自己的白色现代车尾箱中的备胎位置。

失主发现被盗后报警,益阳市公安局新市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车内起获被盗财物,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盗窃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返还给失主,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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