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居委小号,无业。200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03月16日因吸食毒品、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0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0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0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0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值班律师施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株洲市天元商店内,将被害人龙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R11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
2、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株洲市天元区**商行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收银台的的一部华为Nova5ipor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盗OPPO牌R11手机价格为720元;被盗华为Nova5ipor手机价格为153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监管中心特殊人员收治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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