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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居住地全南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晚饭后骑摩托车来全南县体育广场散步,经过体育场大门对面路边时,发现陈某某停放在体育场门口的白色新蕾牌电瓶车没有拔车钥匙。半小时后,谭某某从体育场出来,发现电瓶车还在,于是产生了偷走电瓶车的想法,随后谭某某先把陈某某的电瓶车骑至平安小区门口路边停放,然后返回体育场骑走了自己摩托车。四、五天后,谭某某担心被人发现,随即又把偷来的电瓶车转移至全南县南迳镇**村老家自建房内存放。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勘验笔录;6、案发现场等地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富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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