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忠健,男,汉族,1994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4******,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马关县**镇**村民委**村委会**小组。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 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砚山县**镇**小区**号被害人杨某某家,翻墙进入屋内盗窃,盗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钱包一个、现金400元,被盗物品未追回。

2、2020年3月24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被害人徐某某家,翻墙进入屋内盗窃,盗窃得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内有十条香烟,被盗物品未追回。

3、2020年3月2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被害人唐某某家,翻墙进入屋内盗窃,盗窃三个钱包,包内有1500元现金,被盗物品未追回。

4、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被害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屋内盗窃,盗窃金项链、金手镯等黄金首饰,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查获一条黄金项链及一个黄金手镯。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050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35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发、衣服、鞋子、背包、黄金首饰等(附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华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1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5份、光碟7张、购物袋2个、假发1套、双肩包1个、帽子1顶、菜刀1把、撬棍1根、铁锤1把、鞋子1双、口罩2个、绳子1根、裤子1条、卫衣1件、手电筒1只、手套8只、辣椒面1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