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7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镇**县圳**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女友)不知情下,用其本人手机登录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谭某某账户转款共计24笔23600元,用于个人开销。
另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被害人刘某某住院治疗费及生活开销。
上述盗窃金额共计:2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易转账明细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仓 珍
检察官助理: 次仁央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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