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南沙区**路**号旁,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上址的芸香科酒饼簕属酒饼簕1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和柿科柿属小果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80元),后带回家种植。同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缴获上述涉案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从该栋楼一楼侧边小洞进入,上到六楼楼顶,打烂4个花盆,拔出2棵两面针盆栽和1棵红果盆栽扔在原地,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野生山橘盆栽1盆(高度约80cm、盆直径约40cm)和两面针盆栽1盆(高约50cm,盆直径约40cm),搬到自己家中种植并予以自行修剪。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再次去到上址,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两面针盆栽1盆(高50-60cm、盆直径35cm)、细叶水横枝盆栽1盆(高约50cm、盆直径40cm),搬到自己家中种植并予以自行修剪。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土华东华侨外四巷**号**楼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第二、三宗盗窃案中涉案物品野生山橘盆栽1盆、两面针盆栽2盆和细叶水横枝盆栽1盆(经鉴定,被修剪后的上述被盗盆栽在2019年10月12日的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46500元),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5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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