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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区**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丘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在福田区**路地铁站**出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l辆黑色松吉牌小葡萄48V12A电动车和l辆蓝色松吉牌小朗动48V12A电动车盗走。电动车以人民币500元卖给高某某(因本案,已判决)。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212元、1467元。

2、2018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丘**在福田区**大厦对面的地铁**出口,将被害人甄某某的l辆蓝色Ebike电动车盗走。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卖给高某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福田区**广场旁停车处,将被害人詹某某的一辆粉色台铃牌TDR1712电动车盗走。电动车以人民币450元卖给高某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808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詹某某、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丘绍兴、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被告人谭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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