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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外聘司机,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月2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运送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运输的电视液晶显示器途中,将驾驶的粤AJ****大货车停在本区云埔街开创大道1509号加油站旁,用剪刀剪断货柜门上铅质封条,盗走里面部分的电视液晶显示器共106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685元)。

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缴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1月4日,被害单位**公司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的报案材料;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LGD型号成本单价等书证;6.搜查及扣押材料;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材料;9.视听资料;10.归案经过;11.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4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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