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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9月21日被释放;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台粉红色的中铃骏马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驾驶到大沥镇广佛路平地路段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2、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门前,见有一台电动车停放在**号对面空地,乘四周无人之机,从身上拿出一条电动车锁匙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怡蒙牌电动车发动,后将该电动车驾驶到大沥镇广佛路平地路段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男子。

3、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铺门前,见铺位门口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粉红色的绿踏骏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6元)正在充电且电动车的锁匙插在锁孔内,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发动驾驶到大沥镇盐步江夏路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女子。当天,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出租屋门口抓获谭某某,民警当场在谭某某身上起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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