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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楼**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月凌晨4时,被告人谭某某独自一人窜到东莞市**镇**巷**号出租屋门前,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上马牌绿色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报价值2400元)。谭某某发现周围没有人,于是用自带的锁匙开了该电动自行车的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电动自行车,到案经过等书证, 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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