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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于2008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宝源商务停车场,经试探发现一辆车牌为京P****9的丰田越野车车门未锁,随即拉开车门从该车副驾驶处的包内盗走2万元现金后离开。

2、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朔城区东关东口附近的大锅牛骨头粗粮馆饭店门前,将一辆车牌为晋F****8的银灰色途昂车门拉开,盗走车内一条老巴夺香烟和一个手提包(内有部分证件)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永东

检察官助理:武丽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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