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9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楼乡**庄**村**庄**号,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无业。2009年6月5日因盗窃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2月17日因盗窃被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3月4日因盗窃被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溜门进入西侧一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陶祥生“afresh”牌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蓝绿色苹果牌5C手机一部(均无法鉴定)。后谭某某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50元钱的价格出售销赃并将盗窃的手机丢弃。
2.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路“燕斐幼儿园”门口,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白色本田越野车中间扶手箱内的身份证一张,行驶证一本,本田车钥匙一把,软中华香烟一盒(单价每盒70元),苏烟二盒(单价每盒48元)及现金人民币70余元。
3.2019年4月7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路“雅芳化妆品”对面院内,用被害人王某某在对面窗台上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203房间内,盗窃被害人“互联移动”牌黑色行车记录仪一台,“ONTHEEDGE”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元),电镀金项链一条及电镀金戒指一枚(均无法鉴定)。
4.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街道中韩社区消防站对面院内A区105房间,用空酒瓶将房门上的挂锁撬掉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曾某某OPPOR7Plusm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元)、刮胡刀一个、手表一块、收音机一个及现金人民币50余元。
5.2019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街道中韩社区青岛农商银行南侧二楼,拽开窗户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邱恒英桌子抽屉内黑色老年机二部、联想手机一部。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共盗窃5次,盗窃物品除无法鉴定外共价值人民币565元,其中第3、5次系入户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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