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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5031947********,汉族,初中文化,**厂采油管理二区退休职工,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镇,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海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河口区**镇胜大超市东门全家福食品店西侧盗窃张某某一辆粉色“醒狮”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884元。

2、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号楼楼下盗窃赵某某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301元。

3、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一辆银灰色“永久”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00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到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区停车棚盗窃梅某某一辆紫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570元。

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返还被盗财物、多次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谭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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