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流窜至湖南省宁远县、广西省全州县、湖南省临武县、广西省贺州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 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宁远县第一中学,采取翻围墙爬栏杆的方式进入该学校高三教学楼,在教学楼的教室内盗窃彭某某、骆某某等多名学生现金人民币共计2700 余元。

2、2020 年1月2 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广西省全州县全州高中新校区,采取翻围墙的方式进入该学校,盗窃多间教室内多名学生存放在教室内的人民币共计8316 元。

3、 2020 年1 月4日晚至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湖南省临武县一中,采取翻围墙的方式进入该学校,盗窃多间教室内多名学生存放在教室内的人民币共计3967 元。

4、2020 年1 月6 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市高级中学,采取翻围墙的方式进入该学校,盗窃多间教室内多名学生存放在教室内的人民币共计1545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骆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苏颖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