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大连市普兰店区(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大连市普兰店区(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被害人李某甲家,趁被害人李某甲家大门没锁,便从大门潜入至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李某乙在外屋饭桌上的华为畅享7PLUS手机一部盗走。2019年9月2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李某甲家,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李某甲抓住。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华为畅享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3元。

2019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徐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大门没锁,便从大门潜入至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索某某放在卧室炕上的OPPOR9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R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7元。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里**牙科门诊,趁被害人姜某某接待其他患者之际,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牙科桌上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7元。

2019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李某丙家门口,趁无人之际,便将停放于被害人李某丙家门口的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被害人李某丙在大喜家将被盗摩托车找回。被盗摩托车无法估价。

2018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果蔬店,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超市门口冰箱上的面包蟹两只盗走。被盗面包蟹无法估价。

被告人谭某某同被害人滕某某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屯滕某某家串门,趁被害人滕某某没有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滕某某放于卧室地板褥子上的乐士牌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乐士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3元。

2019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服装厂,趁被害人邹某某没有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邹某某放于办公桌上的OPPO R9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 R9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2019年8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村**屯**商店,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郭某某放于洗衣机上的VX9Spulas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VX9Spula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于某甲家,趁被害人于某甲没有注意之际,将被害人于某甲放于炕上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33元。

2019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小区**号楼下一间棋牌室内,趁被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曲某某放于凳子上的黑色钱包盗,包内有人民币3600元。被盗钱包无法估价。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共盗窃十一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于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索某某、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曲某某、郭某某、于某甲、姜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又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