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7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蓬安县**镇**村**组**庙李某某住房内,盗窃李某某住房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树平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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