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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镇**社区**大道**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女友周某某位于彭州市濛阳镇濛三北路的房屋内,将周某某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432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3981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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