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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街**屯**号。2004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在南宁市地铁2号线朝阳广场站、南宁市地铁1号线埌东客运站扒窃他人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264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宁市地铁2号线朝阳广场站B端站台处,将正在等候地铁列车的受害人朱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OPPO牌R17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参考价格为:1599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宁市地铁1号线埌东客运站站厅垂梯处,将从垂梯处出来的受害人陈某某放在左边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魅族牌NOTE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参考价格为:1045元人民币。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南宁市火车东站候车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盒照片、发票、订单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价认定[2020]691、14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兴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为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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