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兰溪市兰江街道**网咖上网,趁被害人汪某某上楼睡觉之际,将汪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盗走汪某某停放在网咖门口的红色绿佳电动车,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村的**电动车车行。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盗窃被兰溪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2020年8月17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兰溪市开发区**路**号的**纺织品厂,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厂里的食堂小卖部,将食堂小卖部里面的方便面、饮料、阳光利群香烟等物品盗走。
3、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兰溪市开发区**路**号的**纺织品厂,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厂内,将食堂小卖部里面的方便面、八宝粥、饮料、肥皂、保温杯等物品盗走。2020年8月17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谭某某两次从**纺织品厂食堂小卖部盗走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6元。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盗窃被兰溪市公安局治安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归案经过;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实施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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