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伢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柳某某(另案处理)、谭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没有盗得东西;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谭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望江楼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一包和天下、八包和气生财香烟;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五某某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三包和气生财香烟及一百多元现金;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谭某甲、王某某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两包和气生财香烟及一百多元现金;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谭某甲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望江楼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几包香烟和一百多元现金;
6、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谭某甲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一百多元现金,在希腊神话拉车门盗得一包槟榔;
7、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谭某甲一起在北塔区**楼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几十元现金和一包开了的黄芙蓉五香烟;
8、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王某某一起在北塔区不宇网吧附近拉车门盗窃,盗得一台乐视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手机,后被王某某卖掉;
9、2019年11月17日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谭某某、谭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在北塔区中驰一城附近拉车门盗窃,当晚盗得一百多元现金及一包黄芙蓉王、一包软和天下、一包和气生财香烟。
10.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谭某甲在北塔区恒大华府地下车库内,由谭某某钻入车内盗窃,谭某甲负责望风时两人被保安当场抓获。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谭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勘验等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评。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伙同他人胶车门,在他人车内盗窃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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