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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7许,在本区**街道**********商店内,趁人不注意,盗得远航九江牌佳品九江双蒸酒1瓶和湮沾记牌五香南乳花生1包,共价值人民币15.93元。

2.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15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远航九江牌精品九江双蒸酒1瓶和贤哥牌牛肉味南乳花生1包,共价值人民币18.76元。

3.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4时许,在本区**街道****药房门口,采用双手将车推走的手段,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HJ125T-18D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破案后,缴回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4.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5时许,本区**街道**********商店内,趁人不注意,盗得远航九江牌精品九江双蒸酒1瓶和怡宝牌饮用纯净水1瓶(共价值人民币15.66元),因被店主罗某某发现并抓获而未能得逞。

计被告人谭某某实施盗窃作案4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550.3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官 傅玉洁

检察官助理 薛靖雯

2020年 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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