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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街道**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南屏镇佳汇网吧,趁被害人杨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面充电的一台VIVO  Y85A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缴获被害人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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