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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办事处**村**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宿舍**号楼**单元**室。该因盗窃、奸污妇女,于1985年10月2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1年3月2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本院批捕并于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许,在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路南侧路边,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面包车盗窃被害人肖某甲所有的两辆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约540斤,后其将被盗柴油出售给孙某某,得款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8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面包车在潍坊市寒某某**街道**供销社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肖某乙所有的两辆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约810斤,后其将被盗柴油分两次出售给徐某某,得款人民币2070元。

3.2020年8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面包车在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车业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肖某丙黑马两轮电动车一辆。经潍坊市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60元。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35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系被民警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丙、肖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且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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