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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9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7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7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吴某某家,趁吴某某家无人之机,将东屋衣柜内的玉石吊坠、西屋的两块手表盗走,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

2、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张某甲家,趁张某甲家无人之机,将西屋玻璃砸碎,并将东屋炕毡下的三千零三十元钱及西屋褥子下的二十余元硬币盗走。

3、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李某甲家,趁李某甲家无人之机,将东屋柜内的五千元钱盗走。

4、2020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孙某甲家,趁孙某甲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并将东屋柜内的和田玉黄金吊坠及一千余元零钱盗走。2020年8月19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和田玉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整(¥1998.00元)。

5、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张某乙家,趁张某乙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翻动,经被害人核实无被盗物品。

6、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张某戊家,趁张某戊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进入屋内翻动,经被害人核实无被盗物品。

7、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张某丙家,趁张某丙家无人之机,将东屋柜内的一张十元面值、一张五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盗走。

8、2020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夏某某家,趁夏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经被害人核实无被盗物品。

9、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张某丁家,趁张某丁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并将东屋衣柜内的两千三百五十元现金、十多张五角老版紫色纸币、一张加拿大纸币、一条金项链及西屋二盒硬盒中华香烟盗走。2020年10月21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吊坠项链价值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3744.00元)。

10、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计某某家,进入院内但发现计某某家屋门、窗户敞开,以为家中有人,故未实施盗窃行为。

11、2020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尚某某家,趁尚某某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东屋衣柜被翻动,经被害人核实无被盗物品。

12、2020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沈某甲家,趁沈某甲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箱子内用红布包着的三千二百元钱盗走。

13、2020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李某乙家,趁李某乙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并将东屋衣柜内的两千八百元钱盗走。

14、2020年7月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到建昌县**镇**胡同刘某某家,趁刘某某家无人之机,将西屋学习桌抽屉内的三枚纪念币盗走。

15、2020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周某某家,趁周某某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并将东屋衣柜内的一百元余元硬币盗走。

16、2020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喀左县**镇**村**组马某某家,趁马某某家无人之机,将东屋纱窗撕坏,并将屋内的四千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张某壬、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孙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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