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6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内林村内中里209号门前的路边,盗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68元的“金刚”牌电动车,并将车推至其位于集美区内北里81号住处附近的草地藏匿。
上述作案完成后,同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厦门市集美区内林村内中里201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15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车推至位于集美区内北里81号住处藏匿。
2020年9月30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内林村内东里76号附件,趁被害人罗某某在该处石凳上熟睡之机,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433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赃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动车、手机等物证;
2.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38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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