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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汤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逊克县**乡,现住逊克县**乡**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为自家烧柴,带着油锯去乌伊岭林业局东克林林场施业区92林班4经理小班,使用油锯伐放14株落叶树和2株白桦树,并将放倒的树木截段。2019年12月4号早上10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自家的中州牌红色四轮车拉着拖斗,带着油锯、大斧等工具,到乌伊岭林业局东克林林场施业区92林班4经理小班,再次使用油锯伐放6株落叶松树和6株赤杨,并驾驶四轮车分三次将前后两次盗伐的林木拉回家中卸到自家门前,后用油锯将2019年12月4日新伐的落叶松树和赤杨截成40-50公分左右树段。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2月26日,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将谭某某传唤到案。

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牡恒林调(2020)植司鉴字第1号,鉴定采伐位置位于乌伊岭林业局东克林林场92林班4小班,采伐树种为落叶松、赤杨和白桦,采伐林木共28株,采伐立木蓄积2.78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中州牌红色拖拉机一台、伐木者牌黑色手提式油锯一台、规格2.8米*1.8米*0.4米木制的车斗一辆、1.2米木把大斧一把;

2. 书证盗伐林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 证人陈某某、姜某某、杜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6. 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伟

                                                                       20201112

附件: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逊克县**乡**村;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作案工具中州牌红色拖拉机一台、伐木者牌黑色手提式油锯一台、规格2.8米*1.8米*0.4米木制的车斗一辆、1.2米木把大斧一把。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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