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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姐姐位于汝城县**镇**村村**组“风光寨”山场的一块闲置地搭建了一个辣椒加工厂房,并购买了三袋50KG的硫磺及熏硫装置。2019年全年,被告人谭某某共从农户手中收购了1000公斤左右的新鲜野山椒,用硫磺熏制加工后制成成品干辣椒约250公斤,交给其儿子谭某乙在汝城县**镇墟场上销售,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20年8月4日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再次到汝城县**乡镇集市收购农户手中的新鲜野山椒,并在加工野山椒时添加硫磺熏制。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的辣椒加工厂被民警查获,民警从现场扣押到1054.1公斤已经熏制硫磺的朝天椒半成品(湿)。经检测:谭某某熏制的野山椒二氧化硫的残留量为1.68g/kg,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扣押的硫磺经鉴定不符合食用硫磺的标准要求。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记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记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_补充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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