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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812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甲与同乡谭某乙(已判决)、谭某丙(已判决)共谋到城口县生产、销售假蜂蜜牟利。2016年3月19日至同月23日,三人入住城口县庙坝镇“成佳”大巴山森林人家期间,谭某丙用白糖、水、明矾等原料熬制成类似蜂蜜状物质月15千克,后用塑料袋分装,由谭某甲假冒线路维修工,以在维修作业中发现野生蜂蜜为由进行出售。谭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分别向被害人庞某某以现金178元及一块腊肉的价格出售类似蜂蜜状物质约7.5千克,向刘某某出售类似蜂蜜状物质约8千克。
2016年4月11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谭某甲出售给庞某某、刘某某的假蜂蜜进行检测,两份假蜂蜜铝残留量分别为:77.3mg/kg、81.4mg/kg。2016年4月25日,经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对该两份送检的假蜂蜜进行评价:该两份假蜂蜜中含有可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毒、有害物质(铝)。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香园卓越鞋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已判决)、谭某丙(已判决)共谋到城口县生产、销售假蜂蜜,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复贵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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