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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江海区******加工场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江门市江海区******加工场(下称****)将生产的30斤腊鸭腿销售给中山市神湾镇杨某某冻品店,7月3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山市神湾镇杨某某冻品店抽检时,发现销售的****生产的腊鸭腿亚硝酸盐含量为140毫克/千克,超出规定的30毫克/千克,同年10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同年11月4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联合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门市江海区******加工场进行突击检查,对现场正腌制的和烘干中的腊鸭腿(2号炉)抽检,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92毫克/千克、49毫克/千克,均超出规定的30毫克/千克。

经核查,****生产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的工序由经营者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负责,生产销售亚硝酸盐超标腊鸭腿共10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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