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新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对谭某某刑事拘留,新丰县看守所发现谭某某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仍处于传染期,不符合入所条件,故新丰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5日新丰县公安局决定对谭某某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丰县看守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谭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砍伐其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组“**”的自留山的部分林木;在2015年,因身体原因,谭某某让李某某帮忙砍伐该自留山山段剩余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在2020年7月17日对“梅坑村,小地名**”(地籍小班号05250406**、05250406**、05250406**)山段砍伐林木进行鉴定:砍伐面积1.5596公顷(其中:水源涵养林0.3公顷、一般用材林1.2596公顷);其中1号地块:0.52公顷,2号地块1.0396公顷(其中;水源涵养林0.3公顷、一般用材林0.7396公顷)。砍伐蓄积172立方米,折合材积108立方米(其中:水源涵养林31立方米,折合材积20立方米,一般用材林141立方米,折合材积89立方米);其中1号地块;58立方米,折合材积37立方米,2号地块:114立方米,折合材积72立方米(其中;水源涵养林31立方米,折合材积20立方米,一般用材林83立方米,折合材积52立方米)。树种为针阔混;林种为生态公益林、一般用材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留山的林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额巨大。谭某某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并维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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