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市,住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购买王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的枫杨树,付给王某某人民币4500元。同日,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雇佣油锯手对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经**有限公司对现场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砍伐现场采伐迹地内被砍伐枫杨155株,立木蓄积为27.08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言证言:证人董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芳

检察官助理:王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