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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谭某某得知谢某某家有杉木树出售,便以12.6万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购买了位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等地块上的杉木树。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某、“***”用油锯对杉木树进行砍伐。

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林木总蓄积70.1立方米。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瑞松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11****;

卷宗材料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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