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以出售获利为目的,分别以1100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了刘某某、张某甲家位于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山林树木,购买后谭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雇佣工人彭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家树木砍伐15株、将张某甲家树木砍伐20株。谭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雇佣张某乙驾驶贵CF****号牌货车将砍伐的木材运出时,被林业部门查获。经鉴定,谭某某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枫香朴树、白杨,滥伐林木株数35株,滥伐林木蓄积合计20.6481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70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湄潭县林业局现场查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株数35株,滥伐林木蓄积合计20.64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南平
检察官助理 刘 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联系
电话:137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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