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021989********,壮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其购买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林班境内的尾叶桉林木砍伐。2019年5月5日,经聘请来宾市***公司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勾图、测算,案发现场被砍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9.3立方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到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其向他人购买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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