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 3月1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向上林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采伐其种植在上林县明亮镇亭亮社区“长霞山”上的速生桉树,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谭某某取得伐区位于上林县明亮镇亭亮村2林班25-1、28-1、33-1、34-1小班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谭某某雇请民工到 “长霞山”上砍伐速生桉树。期间,谭某某雇请民工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砍伐其种植在“长霞山”上的速生桉树。经鉴定,此次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的地点位于上林县明亮镇亭亮社区2林班35-1小班和江林村5林班53-1小班内,被砍伐的面积为3.38公顷(50.7亩),株数为4191株,蓄积量为385.2164立方米。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林木采伐告知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书;4.曾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覃光锡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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