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31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谭某某以一万七千元左右的价款购买会同县**镇**村**谭某甲“***”山场的杉树。2018年9月,谭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梁某甲、梁某乙等砍木工将谭某甲“***”山场的杉树砍伐,并加工成杉条木销售至会同县林城镇**木材加工厂,得款一万一千余元。
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谭某某在会同县**镇**村**谭某甲“**”山场砍伐杉树71株,立木蓄积为20.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提物笔录;
4.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杉树的立木蓄积达20.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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