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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5日上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谭某乙与被告人谭某甲系父子关系。谭某甲听其妻子熊某某说谭某乙到熊某某房间内意图强奸熊某某,2005年农历03月17日晚上,谭某甲回到家后因此事与谭某乙发生争吵并打架,谭某甲用脚、木棒、竹子等殴打了谭某乙,后谭某甲准备离开,谭某乙持斧砍向谭某甲,谭某甲将斧子抢过来后用斧头击打谭某乙头上两下,致谭某乙头部破口流血并当场倒地,10多分钟后谭某乙死亡。经鉴定,死者颅骨损伤较为严重,不排除死者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可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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