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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韶关市武江区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旅馆开房后先后五次容留王某某在房间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与吸毒工具由谭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因有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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