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街**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20日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英德市英城街道**路*屋容留阮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7次,具体容留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晚,谭某某容留阮某某、黄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9日下午,谭某某容留阮某某、黄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30日下午,谭某某容留阮某某、黄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9日,谭某某容留阮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11日晚,谭某某容留阮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5月21日晚,谭某某容留阮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20年5月24日晚,谭某某容留阮某某在出租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英德市**路**巷被黎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瓶等;
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黄某某等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利用自己的居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谭某某因吸毒被拘留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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