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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9年9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于2019年8月1日在被告人谭某某租住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某某小区4号楼3单元202室的房屋内,依法搜查并扣押他人信用卡80余张,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80余张;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银行卡信息情况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宜琼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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