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6时37分许,彭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镇**村**组路段时,遇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05mg/100ml)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未悬挂该车号牌)相对驶来会车,会车过程中,彭某某驾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湘******中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9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和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待笔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20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及截图、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彪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912****。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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