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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原茶陵县**团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现住茶陵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8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9时15分,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狮子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即带谭某某到茶陵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2018年11月24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80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材料、酒精测试结果单和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血样采集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利平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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