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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75********,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乡街道**村**号,湖南省茶陵县**乡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茶陵县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06国道1896KM+800M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电动汽车正在前方行驶时两车相刮,造成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并随后到茶陵县中医院对谭某某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1月28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月11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69.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外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利平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9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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