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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路******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2时40分许其行驶至思茅区老四中旁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后又撞向道路东侧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人未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谭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6.70mg/100mL血。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谭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维修交通设施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样本接受回执、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 视听资料: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扬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在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路**号**幢**单元**单元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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