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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街道**村**号,在厦门市暂住**区**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 月1 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8 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 日1 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集美区杏林北路行驶至杏林内贸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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