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5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广场**室**店,购买生煎等食品后,将白色线头放入食品中,后以该店违反食品安全法,需“退一赔十”为要挟,敲诈得款人民币38.7元。

202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店,采用相同方法,敲诈得款人民币118元。

2020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广场**座**楼**号**铺,采用相同方法,敲诈得款人民币140元。

2020年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广场**店,采用相同方法,敲诈得款人民币187元。

2020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广场**店,采用相同方法欲敲诈勒索钱款,因该店负责人报警而未果。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四节敲诈勒索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葛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店内购买食品,后以食品中发现白色线头为由,敲诈勒索钱款的事实。

3.相关微信交易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至涉案餐饮店购买食品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收据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部分敲诈勒索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某持有的白色线头等物品予以扣押。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情况。

7.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公私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

检察官助理:刘轶卿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