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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9********,壮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0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纠集他人去到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小光头烧烤店门前,逼其女朋友闭某某邀约刘某某出来。当刘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后,谭某某等人以刘某某和闭某某开房为由,结伙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并通过胁迫手段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7000元。当日7时许,谭某某得知刘某某报警后,通过闭某某返还7000元给刘某某。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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