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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宁城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谭某某无正当理由以举报杨违法放树为由敲诈杨400元,2019年4月29日谭某某以李某某所收木材无采伐证等理由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致李某某木板厂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后谭某某以保证李某某木板厂以后平安无事为由敲诈李春洞3000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宁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微信截图、手机录音、杨勇证明、举报信;

2.证人徐某某、梁某某、姜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孟某某、石某某、张某甲胥某某、耿某某、荣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谭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李某某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占春

助理检察员:张胜男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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